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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3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高全和与宋彦平、潘桂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3637号原告:高全和,男,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被告:宋彦平,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潘桂宏,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全和与被告宋彦平、潘桂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立案。原告高全和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高全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立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东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