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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03民初5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龙昌文、龙某1等与贵阳云岩大龙发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昌文,龙某1,龙某2,贵阳云岩大龙发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03民初5424号原告龙昌文,男,苗族,1933年2月2日生,住贵州省剑河县。原告龙某1,女,苗族,1999年7月11日生,住贵阳市南明区。法定代理人:李某,女,苗族,1972年7月27日生,住贵阳市南明区。龙昌文、龙某1委托代理人万鹤,贵州洲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龙某2,男,苗族,2005年5月11日生,住贵阳市南明区。法定代理人:万某,女,汉族,1971年4月8日生,住贵阳市南明区。被告贵阳云岩大龙发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新添寨大道汪家路口金耀华庭25楼。法定代表人:龙忠。委托代理人:代琴琴、李朝荣(实习),贵州博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昌文、龙某1、龙某2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昌文、龙某1、龙某2在2017年7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昌文、龙某1、龙某2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昌文、龙某1、龙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胥骄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龙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