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3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杨二虎、杨小胜赡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二虎,杨小胜,杨小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3执530号申请执行人:杨二虎,男,196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被执行人:杨小胜,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易县,村民。被执行人:杨小香,女,197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村民。本院在执行杨二虎与杨小胜、杨小香赡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小胜、杨小香无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东审判员 李惠军审判员 李树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郭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