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0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爱明、邓小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0执16号申请执行人:张爱明,男,1970年9月20日,宁都县梅江镇中山南路文博小区502室。被执行人:邓小林,男,1971年9月27日,宁都县梅江镇环西南路。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张爱明申请邓小林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邓小林应支付申请人张爱明案款9000.0元,承担执行费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9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邓小林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0执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建华审判员 陈春文审判员 潘小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肖著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