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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0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爱明、邓小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0执16号申请执行人:张爱明,男,1970年9月20日,宁都县梅江镇中山南路文博小区502室。被执行人:邓小林,男,1971年9月27日,宁都县梅江镇环西南路。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张爱明申请邓小林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邓小林应支付申请人张爱明案款9000.0元,承担执行费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9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邓小林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0执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建华审判员  陈春文审判员  潘小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肖著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