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2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海文与刘建军、杨凤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文,刘建军,杨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82执68号申请执行人:刘海文,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现住开原市。被执行人:刘建军,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现住开原市。被执行人:杨凤英,女,1956年4月15日出生,现住开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海文与被执行人刘建军、杨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建军、杨凤英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崔广强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宋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