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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2423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次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比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比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次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比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藏2423刑初7号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比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次觉,男,1991年3月5日出生于西藏自治区比如县,藏族,文盲,现住西藏自治区比如县。2017年2月10日被告人次觉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西藏自治区比如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因患有传染性疾病(乙肝大三阳)被西藏自治区比如县公安局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西藏自治区比如县人民检察院以比检公刑诉字(2017)第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次觉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藏自治区比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巴桑、书记员桑珠卓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次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藏自治区比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底(具体时间不详),中午12时许,被告人次觉在西藏自治区比如县达塘乡卡孜琼村嘎某家,趁嘎某外出放牧之际,用保险柜钥匙将保险柜打开将柜内的17颗珊瑚和9颗绿松石盗走。第二天,次觉开车前往那曲地区,在西藏自治区比如县夏曲镇将其中6颗珊瑚以13000元和一部苹果6代手机卖给西藏自治区夏曲镇边塘村的贡某。到那曲后次觉将9颗珊瑚以5000元卖给一个巴青籍人,将2颗珊瑚以6000元卖给一个贡觉籍人,将9颗绿松石以2000元卖给一个巴青籍人。追回的赃物17颗珊瑚和2颗绿松石经西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区中心实验室检测、西藏比如县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物价局)评估价值为76933元。追回赃款6285元和一部苹果6代手机。2017年2月8日,被告人次觉在西藏那曲地区向比如县公安局刑侦人员投案自首。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次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次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次觉辩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底(具体时间不详),中午12时许,被告人次觉在西藏自治区比如县达塘乡卡孜琼村嘎某家(二人系情侣关系),趁嘎某外出放牧之际,用保险柜钥匙将保险柜打开将柜内的17颗珊瑚和9颗绿松石盗走。第二天,次觉开车前往那曲地区,在西藏自治区比如县夏曲镇次觉将其中6颗珊瑚以13000元和一部苹果6代手机卖给西藏自治区夏曲镇边塘村的贡某。到那曲后次觉将9颗珊瑚以5000元卖给一个巴青籍人,将2颗珊瑚以6000元卖给一个贡觉籍人,将9颗绿松石以2000元卖给一个巴青籍人。追回的赃物17颗珊瑚和2颗绿松石经西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区中心实验室检测、西藏比如县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物价局)评估价值为76933元。追回销赃款6285元和一部苹果6代手机。被告人次觉因形迹可疑,在那曲地区怒江酒店门口被西藏比如县公安机关盘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上述事实,有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西藏自治区比如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了,被告人次觉经比如县刑侦大队办案人员电话通知,主动到那曲地区怒江酒店门口向比如县公安局民警投案自首的事实。2、物证珊瑚17颗、绿松石2颗,赃物照、赃物指认照、赃物指认笔录证明了,被告人次觉从被害人嘎某家保险柜盗取17颗珊瑚、追回赃物2颗绿松石的事实。3、证人证言(1)证人普某某某的证言证明了,2017年2月3日11时许,普某某某从被告人次觉手中以1000元的价格买了5颗绿松石。同月5日,普某某某再次遇到次觉从其手中买了4颗绿松石,跟次觉在一起的另一个手中买了1颗绿松石一共给了1300元的事实。(2)证人次某某某1的证言证明了,2017年2月3日次某某某在那曲地区喜马拉雅藏餐馆从次觉手中购买了9颗珊瑚(7颗大的、两颗小的),并看到次觉当时手中有几颗绿松石的事实。(3)证人次某某某2的证言证明了,被害人嘎某给次某某某2打电话说家里的被盗了怀疑是次觉,次某某某2给次觉打电话询问该事,次觉说自己老婆的东西拿了有什么,嘎某也说最差的一两个珊瑚让次觉拿去还债。同时,次觉将三对(六颗)珊瑚以13000元和一部苹果手机卖给了西藏比如县夏曲镇边塘村的贡某的事实。(4)证人贡某的证言证明了,2017年2月6日14时许次觉在西藏比如县夏曲镇茶曲村纯牛奶藏餐从次觉手中买了三对珊瑚,支付了13000元现金、一部苹果6代手机、之前次觉欠贡某的1000元债务抵消的事实。(5)证人次某某某3的证言证明了,次觉向次某某某3说去西藏比如县达塘乡嘎某家,离开嘎某家后次觉拿出珊瑚和绿松石对次某某某3说这是嘎某给次觉的。后次觉向次某某某3承认从嘎某家盗走珊瑚和绿松石的事实。4、被害人嘎某的陈述证明了,2017年2月(具体日期不详)嘎某家保险柜内的17颗珊瑚和10颗绿松石(具体数目不清,估算大约数量)被盗,次觉有嘎某家保险柜钥匙,且次觉知道保险柜的密码,被害人嘎某表示二人系情侣关系的事实。5、被告人次觉的供述证明了,2017年1月底(具体时间不详)从嘎某家保险柜内盗走珊瑚17颗,绿松石9颗。将所盗赃物中三对珊瑚卖给了西藏比如县夏曲镇边塘村的贡某,9颗珊瑚卖给西藏巴青县格桑平措,2颗卖给一个康巴人,9颗绿松石卖给一个巴青人。销赃共得赃款26100元和一部苹果6代手机。6、被害人嘎某的辨认笔录、辨认照证明了,2017年2月15日13时50分至14时10分,被害人嘎某从10组较为相似的红珊瑚中辨认出编号为2号的该组红珊瑚为其丢失的珊瑚。2017年2月15日14时15分至30分,被害人嘎某在10组较为相似的红珊瑚中辨认出编号为4号的该组红珊瑚为其丢失的珊瑚。2017年2月15日14时35分至14时50分,被害人嘎某从10组较为相似的红珊瑚中辨认出编号为6号的该组红珊瑚为其丢失的珊瑚。2017年2月15日12时53分至13时15分,被害人嘎某从10颗较为相似的绿松石中辨认出编号为5号绿松石系其丢失的绿松石。2017年2月15日13时20分至13时35分,被害人嘎某从10颗较为相似的绿松石中辨认出编号为7号绿松石系其丢失的绿松石。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证明了,本案的案发现场位于西藏自治区比如县达塘乡卡孜琼村嘎某家客厅内藏式柜子上的保险柜。8、鉴定意见(1)西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中心实验室S17011号检测报告证明了,送检的17颗红色珠子,经检验为珊瑚。(2)西藏自治区比如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物价评估结果证明了,经物价鉴定追回赃物17颗珊瑚、2颗绿松石总估价为76933元。(3)西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中心实验室生产技术科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了,送检的2颗不规则形状绿色石头因检测条件有限,无法对此作出鉴定。9、被告人次觉的户籍证明信证明了,被告人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0、西藏自治区第二人民医院的诊断结果及西藏比如县人民医院的诊断结果证明了,被告人次觉患有乙肝(大三阳)传染性疾病。本院认为,被告人次觉与被害人嘎某系情侣关系,被告人次觉利用被害人嘎某家保险柜钥匙在其手中的便利,趁被害人嘎某外出不在家之际将其家中保险柜内17颗珊瑚、9颗绿松石盗走,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被告人次觉盗窃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次觉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配合办案机关追回大部分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本院将在法定刑幅度内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法律的权威、尊严和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次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8日起至2021年1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缴清)。二、追回的赃物17颗珊瑚和2颗绿松石依法返还给被害人嘎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白 淋 绯审判员 格桑罗布审判员 张  欣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贡觉次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