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6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孙法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孙法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6执1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住所地德安县石桥路15号,负责人宛靖,行长被执行人孙法颂,男,45岁,1971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本县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申请孙法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26民初43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孙法颂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案款36602.01元,承担执行费449.03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36602.01元未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法颂无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6执1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良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