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2民初1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敬多兴与刘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敬多兴,刘照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2民初1851号原告:敬多兴,男,195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延伦,四川延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照林,男,196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居民。原告敬多兴与被告刘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敬多兴在交纳案件受理费前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敬多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敬多兴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李陈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唐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