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922民初1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敬多兴与刘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敬多兴,刘照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2民初1851号原告:敬多兴,男,195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延伦,四川延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照林,男,196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居民。原告敬多兴与被告刘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敬多兴在交纳案件受理费前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敬多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敬多兴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李陈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唐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