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执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彭超与胡爱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超,胡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987号申请执行人:彭超,男,汉族,1982年4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望城区。被执行人:胡爱军,女,汉族,1974年8月17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申请执行人彭超与被执行人胡爱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2民初325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胡爱军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爱军银行存款81500;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超群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何武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