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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3执2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阿布杜合力力·阿卜杜哈力克与阿吾提·达吾提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布杜合力力·阿卜杜哈力克,阿吾提·达吾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3执2171号申请执行人:阿布杜合力力·阿卜杜哈力克,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维吾尔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执行人:阿吾提·达吾提,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维吾尔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年5月17日作出的(2017)新0103民初367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调解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阿吾提·达吾提的存款、收入28200元(执行费323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阿吾提·达吾提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肖克热提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热 西 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