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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3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屈军与伊春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军,伊春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3218号原告:屈军,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伊春亮,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原告屈军与被告张艳伟、伊春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屈军自愿撤回对伊春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屈军自愿撤回对伊春亮是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军撤回对伊春亮的起诉。审判员  王炜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候春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