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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23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志汉与梁景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汉,梁景光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23民初165号原告李志汉,男,1979年05月0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人,住化州市。委托代理人李文,男,1984年09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人,住化州市。被告梁景光,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汉诉被告梁景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5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志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71元,由原告李志汉负担。审 判 长  莫健雄人民陪审员  卜 永人民陪审员  杨究第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庄丽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它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