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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执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与张亚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张亚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12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镇石佛岗34号,组织机构代码203450941。被执行人:张亚兰,女性,汉族,1973年05月08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与张青信用卡纠纷一案中,(2016)渝0110民初67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亚兰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6825.66及息、垫付受理费1318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合议庭评议,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10执12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毅审判员 刘利莉审判员 袁永鸿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罗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