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82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30扬中市正大工业供销有限公司与扬中市三茅镇街道兴阳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中市正大工业供销有限公司,扬中市三茅镇街道兴阳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2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扬中市正大工业供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镇环城西路197号。法定代表人:任立根。被执行人:扬中市三茅镇街道兴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兴阳社区。法定代表人:未提供。申请执行人扬中市正大工业供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中市三茅镇街道兴阳村民委员会货款纠纷一案,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扬兴民二初字第2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扬中市三茅镇街道兴阳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春洪审判员  姚安和审判员  赵小通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钱 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