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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执1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蓝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华普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新蓝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上海华普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5执198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新蓝天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307261964),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秣陵工业园爱陵路10号。法定代表人:陈忠荣,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茂春、张健,男,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上海华普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7299514L),住所地在上海市宝山区宝山十村18号B北387室。法定代表人:刘瑛,公司总经理。江苏新蓝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上海华普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宁商初10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上海华普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给付江苏新蓝天钢结构有限公司货款40716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4年12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反诉江苏新蓝天钢结构有限公司给付反诉上海华普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修补费10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本案诉讼费78753元由上海华普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因上海华普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调解确定的义务,江苏新蓝天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上海华普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现该案正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作出的(2014)江宁商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书并未生效。上述事实,有情况说明、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可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需确已生效。因本案据以执行的(2014)江宁商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书并未生效,故本案不符合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江苏新蓝天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之荣审判员  成 林审判员  陶建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石佳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