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3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苏臣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苏臣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刑初186号自诉人袁某某,男,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乐县人,农民,住南乐县。被告人苏臣刚,男,198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乐县人,农民,住南乐县。自诉人袁某某以被告人苏臣刚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苏臣刚已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故袁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袁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晓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安姣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