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622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邹晶与孙志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晶,孙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2执65号申请执行��:邹晶。被执行人:孙志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晶与被执行人孙志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冻结被执行人孙志刚的工资及住房公积金,被执行人孙志刚暂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622民初963号民事调解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朴京灿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胡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