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2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邹晶与孙志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晶,孙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2执65号申请执行��:邹晶。被执行人:孙志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晶与被执行人孙志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冻结被执行人孙志刚的工资及住房公积金,被执行人孙志刚暂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622民初963号民事调解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朴京灿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胡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