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2民初2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2714滨海县财政局与徐兵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滨海县财政局,徐兵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2民初2714号原告:滨海县财政局,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行政办公中心。法定代表人栾茂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道芝,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徐兵,男,1966年10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滨海县财政局与被告徐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滨海县财政局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兵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滨海县财政局撤回对被告徐兵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滨海县财政局撤回对被告徐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76元,减半收取488元,由原告滨海县财政局承担。审判员 梁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姝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