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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1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郝兆文与赵志敏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兆文,赵志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1执179号申请执行人:郝兆文,务农。被执行人:赵志敏,务农。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郝兆文与被执行人赵志敏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郝兆文欲私下与被执行人赵志敏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1121执1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耀 春审判员 王���强审判员 秦 广 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樊 世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