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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8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8-08-28

案件名称

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方大伦、肖宏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大伦,肖宏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8执204号申请执行人: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西城区迎宾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0955116-8。法定代表人:尤昌文,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方大伦,男,1958年6月12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被执行人:肖宏珍,女,1959年10月12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申请执行人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大伦、肖宏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2328民初14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本院通过“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方大伦、肖宏珍存款无果,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暂时难以变现,所欠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0元暂时无法执行到位,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要求不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五星审 判 员  付 军代理审判员  王国政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韦友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