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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贺忠、杨德彬、游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忠,杨德彬,游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190号申请执行人:贺忠,男,生于1976年1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杨德彬,男,生于1971年5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游梅,女,生于1975年1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忠与被执行人杨德彬、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德彬、游梅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杨德彬、游梅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贺忠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胡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