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4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立春与李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立春,李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43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立春,男,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莹,辽宁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宁,男,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波,辽宁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立春因与被上诉人李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立春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5民初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立春于2017年7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立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立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680元,减半收取8340元,由李立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元科审判员 范 猛审判员 郭 净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银水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