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执字第4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任松峰、任竹鹏、任家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任松峰,任竹鹏,任家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42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住所地莱州市。被执行人:任松峰,男,195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任竹鹏,男,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任家基,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任松峰、任竹鹏、任家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任竹鹏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任竹鹏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59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龚福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