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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81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张剑锋、王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剑锋,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81执524号申请执行人:张剑锋,男性,1976年12月19日出生,住项城市。被执行人:王军,男性,1969年9月15日出生,住项城市。本院在执行张剑锋与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出具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冰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齐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