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3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凤才等10人申请执行张贯发、张贯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凤才,张万才,孙海光,张井明,单国成,杨成,杨永江,田喜,李云龙,周天印,张贯发,张贯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3执329号申请执行人吴凤才,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申请执行人张万才,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申请执行人孙海光,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申请执行人张井明,男,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林甸镇。申请执行人单国成,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申请执行人杨成,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申请执行人杨永江,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申请执行人田喜,男,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申请执行人李云龙,男,199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烟筒屯镇。申请执行人周天印,男,196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被执行人张贯发,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林甸县宏伟乡。被执行人张贯山,男,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林甸县宏伟乡。申请执行人吴凤才等10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3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张贯发、张贯山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吴凤才10人劳务费人民币40,946.00元、案件受理费2,18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给付结束时计算)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贯发在法院执行拖欠农民工工资款案件,因涉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现公安机关正在通辑,被执行人张贯山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林甸县人民法院(2017)黑0623执329号执行案件,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镇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