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2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胡泽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胡泽军,李四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2113号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8号院2号楼卡特彼勒大厦1701室。法定代表人马克被执行人胡泽军,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被执行人李四清,女,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岳民初字第067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胡泽军、李四清至今未按该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泽军、李四清银行存款221979.04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胡泽军、李四清应得收入221979.0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胡泽军、李四清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吴紫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