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2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芋香连、李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芋香连,李涛,王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2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芋香连,女,汉族,1965年11月16日出生,住西华县。被执行人李涛,男,汉族,1970年2月27日出生,住西华县。被执行人王晓红,女,汉族,1973年5月23日出生,住西华县芋香连诉李涛、王晓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6民终132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芋香连以私下协商解决为由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6民终1324号民事调解书的��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龙飞审判员 郭智慧审判员 郭永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黄相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