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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112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闫晓明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112执346号被执行人:闫晓明,男,汉族,1985年9月19日生,无业,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闫晓明罚金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闫晓明没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12刑初3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笑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志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