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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4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韦礼高、张美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礼高,张美朋,韦代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4执83号申请执行人韦礼高。申请执行人张美朋。上列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庆礼。被执行人韦代金。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佳丽。申请执行人韦礼高、张美朋与被执行人韦代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6)桂1224民初13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韦代金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韦礼高、张美朋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韦代金给付房屋使用费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5元。本院即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韦代金于2017年7月10日支付申请执行人韦礼高、张美朋房屋使用费2000元、返还已付案件受理费15元,共计2015元。申请执行人韦礼高、张美朋领款时书面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韦代金负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24民初13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必勋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韦德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