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2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启博与松原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启博,松原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2560号原告:李启博,男,1993年4月27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朱侠,松原市春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松原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井军,经理。原告李启博诉被告松原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2017年7月7日,李启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70元,由李启博承担。审判员 朱广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吴昀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