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徐学生与陆希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学生,陆希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2执383号申请执行人:徐学生。被执行人:陆希臣。本院在执行徐学生与陆希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的(2016)冀0822民初220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陆希臣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徐学生借款30,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80.00元,但被执行人陆希臣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陆希臣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陆希臣在银行的存款30,630.00元(含执行费3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志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