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品杰与赵文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品杰,赵文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2执380号申请执行人:杨品杰。被执行人:赵文柱。本院在执行杨品杰与赵文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的(2016)冀0822民初48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赵文柱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杨品杰借款100,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00元,但被执行人赵文柱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赵文柱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文柱在银行的存款102,550.00元(含执行费1,4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志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