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0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谢桂兰、黄爱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0执39号申请执行人:谢桂兰,女,1980年7月12日,宁都县小布镇圩镇。被执行人:黄爱连,女,1979年7月11日,宁都县小布镇圩镇。被执行人:曾伟,男,1977年12月18日,宁都县小布镇圩镇。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谢桂兰申请黄爱连、曾伟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黄爱连、曾伟应支付申请人谢桂兰案款159700.0元,承担执行费2295.5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1597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黄爱连;曾伟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0执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建华审判员 陈春文审判员 潘小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肖著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