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执20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陈晨杰、湖北金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拍卖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陈晨杰,湖北金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20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负责人:周敏,中信银行襄阳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陈晨杰,男,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湖北省襄阳市老河口。被执行人:湖北金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法定代表人:孙学振,金环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陈晨杰、湖北金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陈晨杰、湖北金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五日内履行〔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5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以〔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53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晨杰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西路金环御江苑3-1-15-1室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晨杰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西路金环御江苑3-1-15-1室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光辉执行员 吴昌泽执行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