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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执23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冯顺法、杭州新蕉叶餐饮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顺法,杭州新蕉叶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2执23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顺法。被执行人杭州新蕉叶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法定代表人陈家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上劳人仲案字(2016)第186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冯顺法人民币23247.26元,承担申请执行费248.7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杭州新蕉叶餐饮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浙A×××××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承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