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民初2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孙振奎与被告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事处西冯村村民委员会、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事处西冯村第一居民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振奎,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事处西冯村民委员会,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事处西冯村第一居民组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02民初2479号原告:孙振奎,男。被告: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事处西冯村民委员会。被告: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事处西冯村第一居民组。原告孙振奎与被告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事处西冯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冯村委会)、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事处西冯村第一居民组(以下简称:西冯村第一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振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冯村委会、西冯村第一组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振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46165元及逾期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10月12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施工合同,由原告包工包料施工被告坟地与明珠佳园之间道路硬化工程,工程决算243369元,2014年5月通过盐湖区交通局项目验收,被告付款20万元,剩余43369元及原告给被告焊道路栏杆款2796元一直未付。二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二被告于2013年10月12日签订二被告坟地与明珠佳园之间道路硬化工程合同,合同主要约定,路基整理、辗压、下水管道、路石硬化厚度15公分、每平方米80元,包工包料。原告全额垫资,验收合格付总款95%,其余5%做质保金一年后付清等内容。该工程于2014年5月经盐湖区交通局项目验收合格,二被告付款20万元,剩余46165元至今未付清。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2013年10月12日双方施工合同,运城市交通运输局运交计统(2014)17号关于下达2014年农村公路建设市补助投资计划的通知;2014年5月22日竣工报告;2014年9月15日交工验收报告;西冯一组2014年5月集体财务支出明细公开表;2015年9月20日西冯村委会、西冯村第一组总账余额表印证佐卷。庭审中,原告对其主张所欠款额逾期利息表示放弃诉请。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所签合同依法成立,予以确认,合同实施履行后,二被告对所欠原告46165元工程款拖延未付显属不妥,原告诉请予以确认,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放弃诉讼利息主张,本院予以确认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事处西冯村民委员会、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事处西冯村第一居民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原告孙振奎工程款4616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4元,减半收取477元,诉讼保全费482元,由被告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事处西冯村民委员会、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西冯村第一居民组负担95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志勤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芳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