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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04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郝X诉被告杨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X,杨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4民初164号原告郝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郝X诉被告杨X离婚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杨X现居住地址不准确,查无此人。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郝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蕾人民陪审员  李双人民陪审员  宋征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耿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