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91执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烟台赛钢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德润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赛钢混凝土有限公司,烟台德润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578号申请执行人:烟台赛钢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季家办事处。法定代表人:谭维晓,董事长。被执行人:烟台德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法定代表人:吕其昊,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赛钢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德润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烟台德润建筑有限公司已经付清货款,2017年7月8日,申请执行人烟台赛钢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法院递交了撤回对被执行人烟台德润建筑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的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691执5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孟广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大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