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吉0112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费东东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东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112执381号被执行人:费东东,男,汉族,1991年1月25日生,无业,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现在吉林省少年管教所服刑。本院在执行费东东罚金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费东东在押,没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吉0112刑初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笑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