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执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新春与李继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春,李继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2执1110号申请执行人:王新春,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合镇王大郢村后小庄。被执行人:李继洲,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合镇胡老村小李庄。本院在执行王新春与李继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继洲有位于颍州区颍西办阜临路104/105室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查封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继洲所有的位于颍州区颍西办阜临路104/105室(证号为2010007736)的房产,期限为三年。限其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将查封的财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抵付欠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