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8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8-08-28
案件名称
余卫与李明高、王玉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卫,李明高,王玉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8执207号申请执行人:余卫,男,1984年12月21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被执行人:李明高,男,1973年12月13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被执行人:王玉素,女,1972年2月12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申请执行人余卫与被执行人李明高、王玉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2328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通过“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李明高在中国农业银行安龙县支行账户上有存款9668元并已依法强制划扣,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所欠申请执行人借款39000元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五星审 判 员 付 军代理审判员 王国政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韦友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