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民初4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赵谋亮与武汉市洪山区辛滋味私房菜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谋亮,武汉市洪山区辛滋味私房菜馆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4181号原告:赵谋亮,男,1980年6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江陵县人,自由职业,住湖北省江陵县。被告:武汉市洪山区辛滋味私房菜馆。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张家湾建材路***号。经营者:石大淳,系武汉市洪山区辛滋味私房菜馆经营者。原告赵谋亮与被告武汉市洪山区辛滋味私房菜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赵谋亮于2017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谋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谋亮负担。审判员 杨庆九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余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