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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8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新岗与李高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岗,李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8执82号申请执行人张新岗,男,汉族,1970年10月出生,住长垣县常村镇前孙东村。身份证号:410728197010080538被执行人李高峰,男,汉族,1980年11月出生,住长垣县常村镇常东村。身份证号:410728198011170513本院在执行张新岗申请李高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及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至今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28民初6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李高峰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2016)豫0728民初622号民事判决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连书胜审判员  蔡士霞陪审员  蔡富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郑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