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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诉被告肖东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肖东晨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662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陕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霍焱委托代理人王储宁被告肖东晨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陕分公司与被告肖东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陕分公司于2017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陕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付原告25元,下余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军卫审 判 员  刘江蕾人民陪审员  刘春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耀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