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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5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大修与朱克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大修,朱克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625执91号申请执行人:张大修,男性,1975年3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朱克雄,男性,1967年2月1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大修与被执行人朱克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朱克雄银行账户存款4375元。经查,被执行人除已扣划金额外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625执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放审判员  陈丽芳审判员  陈华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欧阳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