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23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杨西祥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西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23刑初27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西祥,男,195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初中文化,住廉江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遂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7]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西祥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志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西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5日中午,被告人杨西祥驾驶摩托车途经遂溪县洋青镇寮客东村、寮客西村时,见到有二辆汽车分别停放在村口路边,便产生盗窃汽车电池的想法。2017年3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杨西祥从家中拿了一把铁钳和几个玻璃袋,驾驶摩托车来到寮客东村,趁四周无人,用铁钳将汽车两个电池电线剪断,盗走电池并收藏在寮客东村村口运河旁。接着,被告人杨西祥又骑摩托车来到寮客西村,用铁钳将汽车两个电池的电线剪断,盗走电池并收藏在该汽车旁的树林里,被失主李某1发现后,便驾车逃走。过半小时后,被告人杨西祥返回到寮客西村想将两个电池搬走,被群众抓获并报警。经鉴定,失主李某2被盗的美福阿诺德150C型蓄电池,价格为人民币1260元;失主李某1被盗的美福阿诺德150C型蓄电池,价格为人民币1316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的电池分别发还失主李某2、李某1。以上事实,被告人杨西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杨西祥与被害人分别对作案现场、被盗电池照片的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被害人李某1、李某2的陈述;被告人杨西祥的供述、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西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汽车电池价值人民币257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西祥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西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杨西祥的量刑建议,与其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西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18年1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文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吴美虹附: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