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执2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钱芳英、唐关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芳英,唐关寿,冯海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2038号申请执行人钱芳英,女,1986年11月18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唐关寿,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冯海方,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执行钱芳英与唐关寿、冯海方(2017)浙0602执203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2民初8846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平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张霰霏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单安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