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91执694号之十四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孔凡征、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凡征,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高尚峰,高尚标,吕景合,郭长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694号之十四申请执行人:孔凡征,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被执行人: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7404602,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69号帅越地热科技开发中心300室。法定代表人:尹玉娥,经理。被执行人: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9366959,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华英路都庄新村3幢503室。代表人:霍国勇,经理。被执行人:高尚峰,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山东省曹县。被执行人:高尚标,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曹县。被执行人:吕景合,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定陶区。被执行人:郭长宽,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曹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791民初21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长宽在中国农业银行62×××4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西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秋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