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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民终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丁吉宏、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吉宏,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终12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吉宏,男,1962年4月23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王文生,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45号。注册号210100000015326。法定代表人:张卫国,任董事长。上诉人丁吉宏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一案,不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7)皖1182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吉宏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丁吉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吉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丁吉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海燕审判员  谭庆龙审判员  张明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余 梦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