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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2执8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程金刚、黄山市华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金刚,黄山市华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8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金刚,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委托代理人:邓枫,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山市华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5957210334。法定代表人:詹利华,经理。本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2017)皖1002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山市华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山市华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0647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程学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